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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德县处置不合格党员暂行办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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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广德县处置不合格党员暂行办法的通知

 

各乡镇党委、县直各单位党组织:

现将《广德县处置不合格党员暂行办法》印发给你们,请结合实际,认真抓好贯彻落实。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中共广德县委办公室

2015年5月6日

 

 

广德县处置不合格党员暂行办法

 

第一章  总  则

 

第一条 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精神,进一步加强党员管理,严格组织生活,严明党的纪律,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,不断增强党员队伍的生机活力,保持党员队伍先进性和纯洁性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、《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》和党内有关规定,结合党员队伍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 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应遵循下列原则:实事求是、把握界限原则,区别对待、分类处置原则,层层把关、分级负责原则,解决问题、增强活力原则,民主公开、教育为主原则。

第三条  本办法适用于党的组织关系在本县范围内的全体党员。

 

第二章  界定标准

 

第四条  凡党员不履行党员义务、不遵守党的纪律、不参加党的活动,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,可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党员。

(一)理想信念缺失,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,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,推崇西方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,热衷于组织、参加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的;

(二)政治立场动摇,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,传播政治谣言及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,散布对党、对社会不满言论,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;

(三)宗旨观念淡薄,在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时袖手旁观或临危脱逃,以及因工作失职,给国家、集体或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;

(四)组织纪律散漫,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,或不交纳党费,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工作的;

(五)道德行为扭曲,不讲社会公德、职业道德、家庭美德,不赡养孝顺老人,不抚养未成年子女,群众反响强烈的;

(六)其它违反《党章》等党内规章行为的。

第五条  实行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和积分制管理制度,每年年终或年初集中开展1次,分析测评实行百分制反向扣分,对得分低于60分的党员可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党员。

(一)作风漂浮,不思进取、不负责任、不敢担当,在生产、工作、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起先锋模范作用,落后于普通群众的,扣10分;

(二)消极懈怠,不支持、不愿意参加各种为民服务活动的,扣10分;

(三)缺乏诚信,恶意拖欠授信贷款,拖欠公私款,侵占、破坏公物,擅自乱搭乱建的,扣10分;

(四)贪图享受,奢侈浪费,沉迷于低级趣味,生活作风不检点,追求腐朽落后生活方式的,扣10分;

(五)服务群众意识差,对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未及时向党组织反映,不积极帮助协调解决的,扣10分;

(六)参加、怂恿、教唆越级上访或集体上访,张贴大小字报以及参与未经批准的集会、示威、游行等活动的,扣10分;

(七)因违反行政处罚法,受到“没收违法所得、没收非法财物”以上处罚的,扣10分;

(八)不能做到弘扬正气,对坏人坏事和歪风邪气不揭露、不批评、不斗争,躲闪回避的,扣10分;

(九)拉帮结派,搞宗族宗派或小团体活动,经教育无悔改表现的,扣10分;

(十)六个月内,经常不按月交纳党费或不主动参加党组织活动的,扣10分。

各基层党组织可根据单位性质和党员作用发挥情况,因地制宜调整党员党性分析内容及分值设置,调整内容须报县委组织部审核备案。

 

第三章  认定途径

 

第六条  不合格党员一般通过下列途径进行初步认定:

(一)定期评议。结合不合格党员六条界定标准、党员党性定期分析测评、年度民主评议党员等工作,对有不合格党员六条界定情形之一的,或党性分析得分低于60分的,或党员民主测评中被评为“差”的党员,党支部(党总支、没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党委,下同)委员会要结合平时掌握的党员现实表现,客观准确地认定不合格党员。

(二)党员登记。开展“组织找党员、党员找组织”活动,建立党员定期登记制度,对不符合登记条件或无故不登记、又不向党组织说明情况的,认定为不合格党员。

(三)部门通报。建立与纪检、综治、信访、公安、国土、建设、农委、计生、环保、安监、市场监管、税务等部门的信息互通机制,及时掌握违法违纪党员。加强党员工作单位、居住地与组织关系所在地各方党组织间的联系沟通,相互通报党员行为表现。

(四)社会监督。对不合格党员的认定标准通过公开栏、手机短信等予以公布、宣传,发动党员群众进行监督。

第七条  党支部对长期外出务工、经商的流动党员,应建立经常联系制度。对外出半年以上不主动向党组织汇报思想、工作、生活情况的,党组织要主动与其联系,并劝其将组织关系转到工作单位所在地。对不愿转移组织关系且仍不主动与党组织联系达半年以上的,可确定为不合格党员。外出1年以上确实无法联系上的,征求支部党员的过半数同意后,可确定为不合格党员。预备党员外出半年以上不主动与党组织保持联系的,可延长其预备期半年;如预备期满仍联系不上的,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。

第八条  对年老体弱、长期患病、行动不便、确实无法参加党的活动的党员,经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,可不列入不合格党员认定范围。

 

 

第四章  处置方式

 

第九条  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的种类:

(一)限期改正;

(二)劝告退党;

(三)党内除名(退党除名、脱党除名、劝而不退除名)。

第十条  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,要区分不同情况,妥善处理。

(一)若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望,愿意接受党组织帮助教育,且有改正错误决心和措施的,党支部明确专人进行帮助教育,并要求限期改正。限期改正时间一般为一年。到期后党支部应及时召开党员大会讨论,根据其表现情况,作出相应决议,报上级党(工)委认定。党员在限期改正期间,其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。

(二)若本人要求留在党内,但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,或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实效的,应劝其退党;被劝退处置的党员,本人要求退党的,可按退党除名予以处理。

(三)若劝告退党的党员坚决不退,可按劝而不退除名予以处理。

(四)若无正当理由,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,或不交纳党费,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,按自行脱党处理,予以除名。

(五)预备党员被认定为不合格的,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。

(六)若本人提出退党要求,经党组织教育不转变态度,应同意其退党,予以除名。

(七)对受其他党内处分而提出退党的,不能按退党处理,按有关规定予以处分。

第十一条  退党、劝退、除名的党员,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。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组织处置,应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审批。

 

第五章  处置程序

 

第十二条  不合格党员处置应当按照“事实清楚、理由充分、处理稳妥、手续完备”要求,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:

(一)调查核实。党支部对初步认定为不合格党员的具体情形,由支委派人进行走访调查核实,听取本人、党小组及党员群众意见,根据事实整理成综合性调查报告。

(二)支委建议。核实确认不合格党员后,应召开党支委会议,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初步处置意见,并将《不合格党员初步处置意见表》(附件4),连同调查报告一并报上级党(工)委审核备案。形成的初步处置意见,需听取本人说明。

(三)上级预审。党(工)委(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党组织,下同)收到初步处置意见表7日内,派人到不合格党员所在地进行调查走访,根据调查报告和初步处置意见内容,同部分党员群众代表谈心谈话,并做好谈话记录(附件5),进一步了解核实情况。在党(工)委集体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,并填写《不合格党员预审意见表》(附件6),报县委组织部进行预审。

(四)大会决议。党支委会根据上级预审结果,确定提交党员大会表决名单。召开党员大会,党支委会通报认定不合格党员的主要事实,听取本人说明和申辩,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票决(附件7、8)。票决实行“双过半”原则,即“会议实到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人数的一半以上,不合格票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”,方可形成决议。

(五)上级审批。对需要限期改正、劝告退党、党内除名等组织处置的不合格党员,党支部应将调查报告、党员大会通过的处置决议(会议记录和票决情况汇总单)、本人对处置决定的意见及《不合格党员处置审批表》(附件9)等其他有关材料,一并报上级党(工)委审批。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,由党(工)委集体研究审批;对作出劝告退党、党内除名处置的,由党(工)委集体研究提出审批意见,报县委组织部审查批准。

(六)通报公示。审批通过后,上级党(工)委在党支部通报党员处置结果前,要指派专人与被处置党员谈话,做好思想工作。被处置党员如对处置决定不服,有权申请复核,对复核不服的,可在60日内向上级党组织进行申诉。党支部要将不合格党员处置决定在党员大会上反馈至全体党员,并在党务公开栏上以书面公告(附件10)的形式予以公告,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。

(七)立卷归档。组织处置结束后,应做好不合格党员处置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,包括党员大会处置决议、党支委会处置意见记录、党(工)委审批意见、调查报告、谈话记录、证明材料等。

被处置党员档案资料由上级党(工)委负责留存。

 

第六章  附  则

 

第十三条  根据不合格党员的具体情形,对符合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的,及时向纪委通报,并按照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执行。

第十四条  本办法由中共广德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,自印发之日起实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