广组〔2014〕65号
各乡镇党委、县直各单位党组织:
为进一步增强共产党员的责任意识、自律意识和服务意识,根据市委组织部要求,经研究,决定在全县范围开展共产党员“佩戴党徽、亮明身份”活动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佩戴对象
全县各级党政机关、企事业单位在职党员(包括预备党员)和村(社区)“两委”成员中的党员必须佩戴党徽;提倡其他党员佩戴党徽。
二、相关要求
(一)党徽的发放
县直各单位党组织的党徽由县直工委统一购买并配发;乡镇的党徽由各乡镇党委自行购买并配发;所有党徽必须在12月底前配发完成。
(二)党徽的佩戴要求
1、工作时间内必须佩戴党徽,工作时间外提倡佩戴党徽;
2、党徽统一佩戴在外衣左胸前适当位置;
3、党徽若与其它徽章同时佩戴,应将党徽置于其它徽章之上。
(三)党徽的管理
党员要对党徽妥善保管,且只能用于本人佩戴,不得转借他人。党徽丢失或损坏的,党员应及时向所在党支部汇报并补发。
三、强化监督
各基层党组织、全体党员要充分认识到党员佩戴党徽的重要意义,认真对待党员佩戴党徽的规定。各基层党组织要对党员佩戴党徽情况加强检查、管理和监督,对不按规定佩戴党徽的党员要给予批评教育。党支部书记是督促和监督党员佩戴党徽的主要负责人,要督促支部内党员形成按规定持之以恒佩戴党徽的良好习惯。县直工委和各乡镇党委要不定期对各单位佩戴党徽情况进行抽查,对思想不重视、工作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,并要求限期整改。
中共广德县委组织部
2014年12月2日
皖公网安备 34182202000090号